协会章程

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由吴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混凝土生产、建筑防水保温等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双向服务,促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接收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松陵镇笠泽路99号1幢705、7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并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为会员单位发掘人才,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
(三)调查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单位的投诉,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经济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进步;
(五)开展建筑业务咨询,传递信息,编辑资料,组织经验交流;
(六)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七)组织各种形式的会员活动,增进与政府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大会通告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向会员大会通告专职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各分会会长的聘任情况;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比例:等额选举时不低于2/3,差额选举时不低于1/2。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增加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会长办公从理事中提名,经民主协商、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时,可以通过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具体方式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团结会员,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九)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十)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十一)执行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三)任免本团体工作人员及各分会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时由会长任免;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议;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人事和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秘书处提交的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除名的议案;
(四)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理事会选举或罢免。审议监事长人选议案提交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五)审议理事、监事人选议案,提交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
(六)审议分会提交的分会会长人选议案,通过后由新一届会长任免。
(七)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人员人选议案,通过后由新一届会长任免。
(八)提出和修改会员会费标准,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九)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由秘书处提议增加会议或采取通信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会会长,具体根据会议性质由秘书处确定参会人员名单,监事长或监事会列席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需表决通过,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会人员的2/3,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展、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工作人员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配合、处理好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其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或监事1名。监事会或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理事及协会专职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行政机关人员可以经过委派担任监事。
设立监事会时,监事长由监事会2/3及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监事长任期与监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保持与监事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1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质疑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下和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