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吴江区建筑业协会与住建局脱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及3月上旬协会召开了常务理事会,商定起草了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修改的部分内容如下,我现在代表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宣读,供各位理事讨论后表决:
1、协会章程名称由“吴江市建筑业协会章程”改为“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协会的名称:由“吴江市建筑业协会”改为“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原章程中涉及“吴江市建筑业协会”全部改为“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
3、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协会是由吴江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筑管理部门和其他建筑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改为“协会是由吴江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混凝土企业、建筑防水保温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4、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协会的宗旨:由“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双向服务,促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双向服务,促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5、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由“协会接受吴江市建设局和吴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改为“协会接受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和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接受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原章程中涉及“吴江市建设局”全部改为“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章程中涉及“吴江市民政局”全部改为“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
6、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协会的住所:由“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江陵南路81号。”改为“松陵镇笠泽路99号1幢705、708。”。
7、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小条 由“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改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8、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由“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改为“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总共6个条件,原规定的条件没有变化)。
9、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吴江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吴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改为“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0、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吴江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吴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改为“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1、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由“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改为“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单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12、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由“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吴江市建设局和吴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改为“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下和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以上是全部章程修改内容,理事表决通过后予以苏州市吴江区协会网(www.wjjzyxh.com)公示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全体审议,审议通过后15天内,经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公示期:2018年3月23日上午9:00-3月27日下午5:00。
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均可以书面、电话、来访等形式来反映。
联系人:梅雪荣,受理电话:13901553268
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