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1994年3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3年6月1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2018年3月20日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吴江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混凝土企业、建筑防水保温企业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双向服务,促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接受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松陵镇笠泽路99号1幢705、7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并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为会员单位培训人才,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
(三)调查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单位的投诉,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经济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进步;
(五)开展建筑业务咨询,传递信息,编辑资料,组织经验交流;
(六)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七)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与政府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和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必须在苏州市吴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经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协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全部章程内容,理事表决通过后予以苏州市吴江区协会(www.wjjzyxh.com)公示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全体审议,审议通过后15天内,经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公示期:2018年3月23日上午9:00-3月27日下午5:00。
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均可以书面、电话、来访等形式来反映。
联系人:梅雪荣,受理电话:1390155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