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评审办法

吴江建筑业协会

  2012-10-31   [ 关闭 ]

关于印发《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
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质量第一”方针和“质量兴业”道路,引导和激励广大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全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市建设局决定设立“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为了保证这个奖项的评审及其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地展开,市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研究制定了《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评审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文之日起已开工的工程,可以按照《评审办法(试行)》的规定一次性补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创优计划;主体结构已完成的工程,可以一次性补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
《评审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科或者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附件:《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吴 江 市 建设 局       吴江市建筑业协会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质量第一”方针和“质量兴业”道路,引导和激励广大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全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水平稳步提高,设立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评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是吴江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最高奖项。
第四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评审活动按照年度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评审一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以工程主体结构完成时间所属公历年度作为命名年度。
第五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申报和评审活动遵循自愿、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申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单位一般应当是吴江市建筑业协会的在册会员单位。鼓励进入吴江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
第六条   为了保证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的先进性和示范性,表彰工程的数量控制在评审年度内全市主体结构完成工程数量的5%以内,一般不超过80项。
第七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件组织施工,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保证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评审活动在吴江市建设局的领导下,由吴江市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吴江市建筑业协会建立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确定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的具体业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吴江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内。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吴江市建设局和吴江建筑业协会的行政领导、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吴江市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事业单位中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吴江市建筑业协会聘任,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评审专家组设在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在职质量监督员组成。评审专家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聘任,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受理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创优计划、申报,以及创优目标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工程资料的经常性核查和量化考评。
第四章     申报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  申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工程,必须遵守各项法定建设程序,能够独立发挥使用或者生产功能。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的建设规模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
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2)   个别工程建设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或者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也可以申报。
(3)   申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通过验收,形象进度必须达到屋顶模板拆除,墙体砌筑完毕。
主体结构验收时间必须在申报年度内。验收时间以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验收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下列工程不受理申报
(1)   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扩建改建部分不具备独立使用或者生产功能的工程;
(2)   施工工程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工程;
(3)   未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或者法定建设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以上工程已受理申报的,予以否决,评审程序同时终止。
第五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工程,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创优计划,报送《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创优计划书》(见附件)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创优计划由总承包施工创优目标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提出。
创优计划还应当得到创优目标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并在《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创优计划书》中相应栏目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提出创优计划时,还应当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1)   创优目标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复印件);
(2)   创优目标工程的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保证预控措施。
创优目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必须由创优计划申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创优计划书》和创优计划申报资料后,应当对创优目标工程的建设规模、现象进度、法定建设手续和申报资料等创优计划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其创优计划,并在《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创业计划书》中相应栏目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的《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创优计划书》一份留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份由创优计划申报单位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理创优计划后,应当启动评审程序,对创优目标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工程质资料实施经常性的核查和量化考评。
未受理创优计划的工程,不得进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核查和考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创优目标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创优计划申报单位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下列资料,申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
(1)《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申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还应当得到创优目标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并在《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申报表》中相应栏目加盖公章。
(2)创优申报单位对创优目标工程的自评意见和主体结构质量特征介绍(包括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创优目标工程主体结构的验收意见。
 第六章  评审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的评审内容应当涵盖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管理工作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工序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主体质量。
第二十四条 对创优目标工程核查、考评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质量检查制度,以及落实执行的书面记录。
(2)主体结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达到或者高于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必须一次验收合格。
(4)主体结构实体质量的实测数据和目测观感。
(5)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主体结构质量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创优目标工程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制作影像资料。
主体结构施工过程摄像不少于3次,并且基础施工完毕回填土前、任一个标准层钢筋绑扎完毕浇筑混凝土前、主体结构全部完成进入下道工序前三阶段必须摄像,形成系统、完整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结合创优目标工程的施工进度,对主体结构质量和工程资料实施经常性的核查和量化考评,做好原始记录,形成核查考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申报表》后,应当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评审标准表》(见附件三)和《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资料评审标准表(见附件四),在7个工作日内对创优申报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工程资料作出核查结论和量化评价。
符合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评审标准的创优申报工程,由评审专家组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推荐创优申报工程时,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移交下列资料:
(1)   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的资料;
(2)   经评审专家组组组长签字的《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评审标准表》和《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资料评审标准表》。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创优申报工程后,应当对创优申报工程资料及时汇总,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在申报年度次年3月召开专门会议,审查创优申报工程资料和评审专家组的推荐意见,对评审年度内收到的创优申报工程进行表决。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评审委员会将同意票数超过2/3的创优申报工程确定为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创优申报工程出现下列情节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
(1)   主体结构质量不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   评审过程中发现有渗漏现象;
(3)   施工和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
(4)   主体结构未经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即进入粉刷等后续隐蔽工程;
(5)   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等;
(6)   对环境有毒害污染;
(7)   施工过程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由吴江市建设局、吴江市建筑业协会予以公示。
公示一般在《吴江日报》、吴江市建设局局域网或者吴江市建设局、吴江市建筑业协会自办的内部刊物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由吴江市建设局批准并会同吴江市建筑业协会发文发布,在吴江市建筑行业内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由吴江市建设局、吴江市建筑业协会向总承包施工单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励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由吴江市建设局对总承包施工项目部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每项工程2000元。
奖金经费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记入总承包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的工程施工管理业绩,与总承包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的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的考核晋升,参加工程施工业务招标投标以及各级各类先进评比挂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吴江市建筑业协会可以向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申报单位收取评审费,用于支付评审技术服务费、奖励证书工本费和评审活动其它各项经费。
评审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每项工程不超过200元。非吴江市建筑业协会会员的单位申报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评审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每项工程不得超过500元。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奖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承担其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也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申请颁发奖励证书。
申请奖励证书应当向吴江市建筑业协会支付奖励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项工程100元。
第四十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参加吴江市优质建设工程的申报和评审。
第四十一条  吴江市优质结构建设工程经批准后,出现结构性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评审委员会查实后撤消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建设局、吴江市建筑业协会联合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