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场(工程)处(科)、各省辖市建设监理协会: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促进监理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及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了《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规范初稿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监理企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0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处。
联系电话:025-51868738、83300125、51868740(传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市场监管处
2013年10月8日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促进监理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
1.3 本规范是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标准,也是对监理企业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1.4 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1 监理 监理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参与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2.2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企业受委托方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3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企业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4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 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或具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
2.6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或具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
2.7 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
2.8 质量 是指监理企业对监理服务过程的工作、服务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委托人要求的程度。
2.9 质量管理是指监理企业对监理服务过程的工作、服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策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的活动。
2.10 监理设备设施 是指监理企业为顺利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配备的或由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而提供的办公、检测、交通、通信、生活等设备设施。
2.11 监理服务质量检查监理企业对监理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活动
2.12 监理服务质量评价监理企业对监理服务质量满足要求的程度进行的评审活动。
3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3.1.2 监理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策划。
3.1.3 监理企业应检查、评价、改进质量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3.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2.1 监理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质量方针应与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针相适应,体现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宗旨和方向,包括: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及竣工后,服务于委托方,增强其满意程度,树立监理企业的良好形象;
(3) 追求质量管理改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2.2 监理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方针进行定期评审并作必要的修订。
3.2.3 监理企业应根据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和监理服务质量应该达到的水平。
3.2.4 监理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3.3 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
3.3.1 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策划的内容应包括:
(1) 质量管理活动、相关关系及活动顺序;
(2)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3) 质量管理制度;
(4) 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
3.3.2 监理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确定质量管理内容。监理企业质量管理内容一般包括:
(1)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3) 人力资源管理;
(4) 监理设备设施管理;
(5) 投标和合同管理;
(6) 工程项目监理质量管理;
(7) 监理服务质量检查、评价和改进。
3.3.3 监理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 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
(3) 质量管理制度;
(4) 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5) 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3.3.4 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1) 监理企业应确定并配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
(2) 监理企业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监控检查和评价机制,确保质量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 监理企业应评审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3.4 文件管理
3.4.1 监理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和方法。
3.4.2 监理企业的文件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件在发布之前经过批准;
(2) 根据管理的需要对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并重新批准发布;
(3) 明确并及时获得质量管理活动所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4) 及时获得所需文件的适用版本;
(5) 文件的内容清晰明确;
(6) 确保各岗位员工明确其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7) 及时将作废文件撤出使用场所或加以标识。
3.4.3 监理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监理)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记录的管理职责,规定记录的填写、标识、收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等要求。对存档记录的管理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4.1.1 监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规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
4.1.2 监理企业应规定其他与质量管理相关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
4.1.3 监理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组织机构的变化和职责的调整。
4.2.1 监理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应涵盖企业管理层、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项目监理机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应有利于实现下列要求:
(1) 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 企业系统化的质量管理;
(3) 企业内部及外部接口的协调和管理;
(4) 质量管理成果的检查、评价、改进。
4.2.2 监理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在管理层中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评价、改进工作。
4.2.3 监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设立应有利于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
4.2.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4.3.1监理企业应明确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各管理部门、项目监理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4.3.2监理企业最高管理者及管理者代表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应包括:
(1) 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2) 建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3) 建立监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4) 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能力;
(5) 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
(6) 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等。
4.3.3质量管理部门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应包括:
(1) 协助管理层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标准。
(2) 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3) 协助管理层做好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
(4) 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及潜在的不合格项进行纠正、预防、持续改进;
4.3.4项目监理机构在质量管理方上了面的职责和权限应包括: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合理设置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岗位,明确其职责和权限,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接受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与评价,对存在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开展纠正和预防工作,并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3) 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保证项目监理机构的服务质量。
5.1 一般规定
5.1.1 监理企业应设置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库,建立和保存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项记录,以满足质量管理需要。
5.1.2 监理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长远目标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应满足企业战略发展及质量管理需要。
5.2 人力资源配置
5.1.1 监理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确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中各层级质量管理岗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配置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包括:
(1) 年龄
(2) 专业技能;
(3) 所接受的培训及所取得的岗位资格;
(4) 能力;
(5) 工作经历等。
5.1.2 监理企业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以及监理合同及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员配置要求,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所配置的人员应满足项目监理机构质量管理的需要,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持证上岗。
5.1.3 监理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引进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淘汰不合格的人员。
5.3 培训与考核
5.3.1. 监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组织机构应识别培训需求,根据需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及时间作出安排,评价培训效果,保存培训、培训效果评价的记录,以便于培训管理的持续改进。。
5.3.2. 监理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应包括:
(1) 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意识;
(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 监理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4) 专业技能及管理能力
(5) 各类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5.3.3. 监理企业应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规定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频次,保存考核记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质量管理评价和改进的依据。
6 监理设备设施管理
6.1.1 监理企业应建立监理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对项目监理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等作出规定,明确各管理层次及有关岗位人员在监理设备设施管理中的职责。
6.2 监理设备设施配备
6.2.1 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等监理设备设施,配备计划应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并按规定经审批后实施。
6.2.2 委托方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6.2.3 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监理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配监理设备设施的进退场时间。
6.3 监理设备设施使用
6.3.1 监理企业对监理设备设施的采购、使用、维修保养等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6.3.2 使用检测、计量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标定期内。
6.3.3 使用人员必须按检测、计量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建立使用台帐,保存记录。
6.4 检测设备管理
6.4.1 监理企业应对检测、计量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有效的检验、发放、验收、使用、封存、报废等控制程序。
6.4.2 检测、计量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6.4.3 现场应留存检测、计量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6.4.4 检测设备进场必须履行验收手续,交接双方应进行交接验收,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6.4.5 检测设备的维修保养、封存、报废等必须履行审批制度并留有记录。
6.5 委托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管理
6.5.2 监理项目部应建立委托方提供设备设施管理台账。每台检测、计量设备均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较复杂设备还需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
6.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做好相应的记录;对于不能使用的设备设施应及时告知委托方进行处理。
7 投标及合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监理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项目投标、签约的评审制度和合同的管理制度。
7.1.2 监理企业应跟踪、监控合同及其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反馈合同及其变更的履行情况。
7.2 投标及签约
7.2.1 监理企业应依据收集、汇总的项目信息与委托方进行洽谈、沟通,明确项目的要求,包括:
(1) 委托方规定的或隐含的要求;
(2)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要求;
7.2.2 监理企业应组织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确保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7.2.3 监理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文件进行评审,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企业应重新组织评审。
7.2.4 在投标、签约和合同变更的评审后,监理企业应保存评审记录。
7.3 合同管理
7.3.1 监理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保存合同管理记录。
7.3.2 监理企业应向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合同交底,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反馈合同履行的相关信息。
8 工程项目监理质量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监理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监理的质量策划与准备、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质量予以控制。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动态控制实现工程项目监理质量管理。
8.1.3 监理企业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服务质量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8.1.4 监理企业应保留工程项目监理质量管理记录。
8.2 策划与准备
8.2.1 监理企业负责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应满足项目监理服务的需要。
8.2.2 监理企业应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设施。
8.2.3 监理企业负责将监理合同、监理投标书及企业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向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
8.2.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实施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的策划,明确工作目标,确定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策划的结果形成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由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在监理服务实施过程中,监理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补充和修改,经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8.3 监理过程质量控制
8.3.1 质量控制过程
8.3.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包括:
(1)编写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2)对被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3)对被监理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4)对原材料、构配件、工器具与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需进行抽样复试的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
(5)对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及时检查验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体检测、设备调试应现场旁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确认;
(6)现场发现质量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被监理方整改,检查、验收整改情况;
(7)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委托方,督促被监理方提出经认可的处理方案,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验收;
(8)组织竣工预验收,对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查,审查工程竣工资料,编写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8.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整理、标识、贮存与质量管理有关的记录,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8.3.1.3 监理企业应协助项目监理机构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8.3.1.4 监理企业应督促项目监理机构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审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批监理工作总结;审核项目监理机构归档资料。
8.3.1.5 监理企业应参与项目重大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处理。
8.3.2 进度控制过程
8.3.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包括:
(1) 编制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核被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对项目进度实施动态控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
8.3.2.2 监理企业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进度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3.3 造价控制过程
8.3.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包括:
(1) 编制造价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核被监理单位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造价实施动态控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
(3) 审核被监理单位上报的已完合格工程量;及时签发项目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方;
(4) 审核竣工结算。
8.3.3.2 监理企业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造价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3.4 合同管理过程
8.3.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合同进行管理,包括:
(1)编制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2)建立项目合同台账,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核专业分包单位的资信;
(4)审查工程变更,发布变更令;
(5)协助委托方处理合同争议;
(6)及时处理索赔及反索赔。
8.3.4.2 监理企业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3.5 组织协调过程
8.3.5.1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协调管理制度。
8.3.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委托方建立项目组织协调管理体系;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公平、公正、独立的处理各种问题。保存组织协调活动的记录。
8.3.5.3 监理企业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8.3.6 信息管理过程
8.3.6.1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理信息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监理机构的受控文件清单和质量记录清单;对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合同等进行登记和验证;
8.3.6.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反馈、传递监理信息资料。监理签发的信息资料应有明确的标识和签字认可,对于留存的信息资料应妥善保管与防护。
8.3.6.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被监理方的上报的项目信息资料,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整理项目信息资料,及时移交、归档,
8.3.6.4 工程监理企业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
8.3.7 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过程
8.3.7.1 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监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
8.3.7.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包括:
(1) 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方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方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方。被监理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 监理企业宜协助项目监理机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
8.3.7.3 监理企业应参加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3.7.4 监理企业应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安全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4 相关服务
8.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制定工作计划,并对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
8.4.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委托方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 项目监理机构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勘察设计合同情况。
(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勘察设计成果,提出勘察设计评估报告。
(4) 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费用支付申请,及时处理勘察设计工期及费用索赔事宜。
(5)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委托方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设计文件。
8.4.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回访,监督质量缺陷的修复、验收。
8.4.4 其他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等工作。
9 监理服务质量的检查、评价和改进
9.1 一般规定
9.1.1 监理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监理服务质量检查制度,明确各管理层次对监理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
9.1.2 监理企业应建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对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检查、评价。监理企业应对检查和评价的职责、权限、频度和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9.1.3 监理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改进制度,通过对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确定改进的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改进措施。
9.2 监理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9.2.1 监理企业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9.2.1.1 检查和评价应进行策划,策划结果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9.2.1.2 检查和评价的内容包括:
(1)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2) 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
(3) 监理服务质量;
(4)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5) 对本企业、发包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6) 合同的履行情况;
(7) 质量目标的实现。
9.2.1.3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监督实施并验证整改效果。
9.2.1.4 监理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价记录的管理应予以保存。
9.2.2 监理企业应对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包括:
(1)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2) 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
(3) 质量目标的实现;
(4) 对整改要求的落实。
9.2.3 监理企业应策划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并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监理企业应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跟踪其整改结果。
9.2.4 监理企业应收集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满意情况的信息,并明确这些信息收集的职责、渠道、方式及利用这些信息的方法。
9.3 监理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9.3.1 监理企业应建立监理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监理服务质量问题控制、处置的职责、权限和流程:
(1) 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监理服务质量问题;
(2) 可将纠正和(或)采取的纠正措施情况通知工程建设相关方;
(3) 应保存监理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记录。
9.4 监理服务质量信息和质量管理改进
9.4.1 监理企业应明确所需收集的质量信息及其来源、渠道、方法和职责,识别需要改进的领域和机会,并采取改进措施。
9.4.2 监理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分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状况,进行管理评审,提出改进目标和要求,保存管理评审的记录。
9.4.3 监理企业应根据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创新目标,制定和实施改进和创新措施,跟踪改进和创新的效果;分析质量管理活动中存在或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保存质量管理改进与创新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