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吴江建筑业协会

  2013年3月1   [ 关闭 ]

苏住建建〔2012〕49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要求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监理企业申请创建省级示范监理项目以及主管部门开展省级示范项目考核管理均应当按照该办法实施。
二、各市、区住建部门应认真审核监理企业上报的示范监理项目资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地住建部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拟创建项目以规定电子格式上报我局。申报省级示范监理项目的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申报市级示范监理项目的在局政务网或市监理协会门户网上进行公示。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本地区推荐的“示范监理项目”考核名单汇总后上报我局。
四、本地监理企业申报示范监理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应与该项目监理规划中的人员相符,外地进苏的监理企业申报示范监理项目的现场人员还应与《外地进苏州市监理企业承接业务资质核验登记》备案人员相符。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3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