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诉讼策略使企业快速收回工程欠款

吴江建筑业协会

  2013年3月18   [ 关闭 ]

案例介绍
    2005年底,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某单位办公楼工程,后办公楼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2007年12月底,该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递交了上述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委托事务所审计,但在近一年的时间都未作出审计结果。根据该建筑企业的送审价,建设单位尚拖欠工程款一千多万元。
案例启示
    2008年11月,由于年关将至,该建筑企业多次向建设单位催讨工程款,但都被建设单位以审计尚未结束为由拒绝。见协商无望,该建筑企业找到本所律师,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讨回工程款。在初步查阅了相关材料后,我们发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对该建筑企业不利,其中对竣工后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为:竣工审计(双方共同努力五个月内)完成后一年内付至总价款的90%。而现在建设单位也正是已审计未完成而拒付工程款。
    为了起诉前解决这一障碍,我们通过与该建筑企业进行沟通,了解到目前审计一直未完成的原因在建设单位。由此我们判断,现在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余款,因为建设单位为了达到延迟支付工程款的目的,迟迟不出审计结果,导致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无法成就,建设单位已经违约,该建筑企业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要在工程竣工审计(双方共同努力五个月内)完成后一年内付”的说法继续等待,而是可以直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一千多万元。
    同时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理由是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相互已失去信任的情况下,为防止工程款的久拖不决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允许以诉讼形式进行结算。
    在准备对本案启动诉讼程序时,考虑到时间紧迫,再过一个多月就要过年,建筑企业急需领取部分工程款来发放民工工资,因此我们向建筑企业提出申请保全建设单位财产的建议,而且要保全到对建设单位有影响的资产,达到以诉促谈的目的。
按照上述思路启动后,我们查到了某银行一笔即将下发给建设单位的贷款,在申请法院进行了保全后,本案达到了快速处理的预期目标,最终该建筑企业在年前拿到了几百万元工程款,余款由建设单位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