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的通知

吴江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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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的通知
吴建施[2005]16号
各房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4年8月,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决定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逐步改变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随后,又相继印发了《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苏建定[2004]414号),对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改变后的委托原则,检测取样、送检、检测报告,检测费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4月7日,苏州市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5]21号),就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作出了具体部署。为了认真落实上级要求,结合吴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的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百年大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施工工序进行抽样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一直由施工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实践表明,这种做法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客观性。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国际惯例和工程质量责任、权利、义务对等一致原则,有利于落实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有利于促进“业主负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用户评价”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逐步建立,有利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各类建设业主、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工程建设活动其他各方主体都必须充分认识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的重要意义,落实工作措施,调整管理制度,保证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的平稳、有序过渡。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各类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包括桩基础检测)业务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三、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时,必须签订委托检测书面合同。
四、一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一般应当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内检测机构组织实施;超出该检测机构资质范围的特殊专业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五、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检测合同应当包括以下约定内容:
       1、工程地点;委托检测的业务范围、具体项目;承担特殊专业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名称和检测业务范围、具体项目。
       2、检测费用的计取标准、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3、检测执行的技术标准。
       4、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名称与联系方式,项目经理、取样员、送样员的姓名与联系电话;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与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不委托监理时)见证员的姓名与联系电话;监理单位的名称与联系方式,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的姓名与联系电话;检测报告接收人的姓名与联系电话。
见证员还应当在合同文本附页上亲笔签字,供检测机构接样时核对。
       5、检测报告的送交时间与其它要求。
       6、违约责任和失误责任。
       7、质量检测过程中的配合要求。
       六、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对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详细列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进入施工现场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涉及工程项目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施工工序的检测项目、样本规定、时序要求,并据此编制工程项目质量检测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约定委托检测业务范围、具体项目时的依据。
        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后,应当指派或者由其委托的监理单位配备见证员常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中配备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的数量和素质应当能够适应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满足工程质量检测需要。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类试样的取样、制作、封样、送样等具体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检测过程的见证监督由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实施。
      施工单位出于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完善自身质量保证体系的需要,可以自主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检测,但不宜委托建设单位已委托的检测机构同时承担同一项工程项目的检测业务。
      八、建设单位除按照委托检测合同的约定向检测机构支付检测费用外,还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定额向施工单位结算材料检验试验费用。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执行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苏建定[2004]414号)(我局已于2005年3月8日,以吴建定[2005]3号文转发)的规定。
由建设单位采办或者指定采办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测结果不合格、需要复测的,复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施工单位采办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测结果不合格、需要复测的,复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涉及工程项目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施工工序质量检测不合格、按照规定需要复测的,复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九、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改变后,检测机构要进一步认清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行为,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为各类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质量检测中介服务。
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必须自行完成所承担的检测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包、转包。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检测结果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求监督见证检测过程时,检测机构不得拒绝,但监督见证检测过程必须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在场。
       十、2005年6月1日后开工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质量检测评估制度。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承担检测业务后,应当按照委托检测合同的约定按时送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各类检测报告原件。工程项目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检测机构还应当及时汇总各类检测报告,分析检测结果,分别提出各施工阶段的质量检测评估报告。
质量检测评估报告一式三份,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发。评估报告一份交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资料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备查。
        十一、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改变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核查。要加强宣传,严格把关,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委托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在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委托检测合同的履约情况和各方主体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核查,保证各类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为确保工程项目结构安全、提高使用功能质量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十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工程建设科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O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