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吴江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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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监理企业和省外监理企业(包括驻苏监理企业、非驻苏监理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监理人员。
        二、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信用记录的登录及信用记录信息的公布。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三、省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四、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各类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等工作中,对照《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予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
        五、信用档案设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类记录载体。
        本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档案:分别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记录》(附件2)和《江苏省监理人员信用记录》(附件3)为书面载体;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为电子文档载体。
        驻苏监理企业、非驻苏监理企业和相关监理人员的信用档案:分别以《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为书面载体;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为电子文档载体。
        六、信用档案中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两类。
        "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和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获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和监理人员有《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所列行为,并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记录。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表彰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要及时逐级上报,同时,在信用档案的书面和电子文档中予以记(登)录。
        八、信用档案将作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和监理人员注册年审的重要依据。
        依据《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分成A、B、C三种类型。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年检或年审年度内发生的不良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视同为《厅30号文》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
        (1)一次及以上"A类"不良行为的;
        (2)三次及以上"B类"不良行为的;
        (3)六次及以上"C类"不良行为的;
        (4)一次"B类"和四次 "C类"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5)二次"B类"和二次"C类"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本省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达到上述所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厅30号文》的规定,当年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并不予批准其资质申请,已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监理企业,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本省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达到上述所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厅222号文》的规定,当年的年审结论为不合格,注销注册,并视不同不良行为分别在一、二、三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驻苏监理企业、非驻苏监理企业和相关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达到上述所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验其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和从事监理工作,并将监理企业年检不合格和监理人员注销注册的处理建议通报其有关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建设部。
    九、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通过书面上报的材料或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后,直接在"江苏建设信息网"、"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布。社会公众可通过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公众查询窗口获取相关信用信息。
        十、对未取得资质或未经进省资质核验即开展监理业务的企业、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注册即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的不良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并将不良行为在"江苏建设信息网"、"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布。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
        2、《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记录》(略); 
        3、《江苏省监理人员信用记录》(略)。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