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摘要)

吴江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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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

准)将于2009年04月01日实施,主要变更如下:
5.5.2 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
1  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砂浆、混凝土试块制作完成终凝后,在
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在试块表面刻制试样制作日期、部位、强度等级,刻制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2  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时应明确本条对砂浆、混
凝土试块管理的要求,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时应注明“不作为验收依据”字样,否则一经查实给检测单位不良记录一次。
3  当砂浆、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两
个等级,混凝土强度等级≥C40时,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三个等级的,应对试块对应的部位实体强度进行检测。
5.5.3  建筑节能材料检测管理
    1  建筑节能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的抽样频率见证取样,实施留样制度,送检的样品一份用于现场材料的抽样复验,另一份由检测机构封存,存放时间不少于2个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抽测时,如抽检结果与复验检测报告存在较大差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可对封存样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封存样品与检测复验结果有较大差异,原检测单位将不合格样品检测成合格的,按本规程3.0.15条处理。如封存样品与检测复验结果基本一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见证取样人员的证书,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