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苏建规字[2015]2号)

吴江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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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字〔2015〕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城管局,省有关部门: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奖励。为规范评审工作,现将《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升,促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规范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以下简称扬子杯)是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
第三条  扬子杯的评选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装饰、安装、钢结构等专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专业工程项目”)。
已获得扬子杯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所属专业工程项目不再另行奖励。
第四条  扬子杯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和质量第一、优中选优的原则,优先授予绿色建筑以及实施绿色施工、建筑产业现代化、有重要技术创新的项目。
第五条  扬子杯每年评审一次,实行获奖项目总量控制。当年建设工程项目获奖总量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数量的百分之一;专业工程项目获奖总量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获奖总量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扬子杯奖励对象为获奖项目,以及获奖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参与人员。
第七条  扬子杯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查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扬子杯评选的名义对项目申报企业或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第八条  扬子杯评选工作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评选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扬子杯的评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扬子杯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扬子杯评选组织工作。
第十条  扬子杯评选实行专业技术专家审查制度,参与专业技术审查活动的专家从厅扬子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扬子杯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程序;
2.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凡列入江苏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范围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应获得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以上奖励;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
3.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质量优良;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应获得省(部)级行业优质工程奖;
4.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隐蔽工程部位的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完整;
5.申报的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6.申报企业没有因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而被限制市场准入的情形。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扬子杯年度组织申报文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下发。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自愿申报扬子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照扬子杯评选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择优推荐评选项目,加盖公章后报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料复核和现场查验。专家应从厅扬子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根据资料复核和现场查验情况,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交符合评选办法的项目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行业协会(学会)的推荐项目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负责专业技术审查和把关,研究确定扬子杯获奖项目专家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扬子杯获奖项目专家建议名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评选委员会。
第十七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在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社会公示意见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和企业信用情况,以及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行业协会(学会)推荐意见进行综合审定,确定最终获奖项目名单。
 
第五章  奖励及惩罚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表彰文件,公布扬子杯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首先获得扬子杯。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参与人员在申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获奖,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参与扬子杯评选工作的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专业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驻厅纪检监察室对扬子杯评选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颁发的与江苏省优质工程奖评选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